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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 - 惠农政策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惠农政策  加入时间:2007-11-19 12:40:08  本网  点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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