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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 - 惠农政策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惠农政策  加入时间:2007-11-19 12:40:08  本网  点击:
    

第二章 耕地质量保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支持和鼓励种植绿肥、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料,发展绿肥生产。

  第十三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降低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量。

  第十四条 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或者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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